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4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政男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瑞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1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