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郭清寶 律師即 鍾逸鴻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鍾逸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契約、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5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4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第三人鍾逸鴻於①②97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260
,000元②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7年4月25日②102年4月2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鍾逸鴻自98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209,1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鍾逸鴻已於98年9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6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郭清寶律師為第三人鍾逸鴻之遺產管理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個人小額款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6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779│建│3632.00│10000分之7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6│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13層樓房│10│10│平│鋼筋│13│平│全│││85│農路27之1○號○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7│方│││││5樓之1│1779地號│土造│98│98│公│土造│1│公││││││││││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47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47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