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75號聲請人 古國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高興豪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500元、票號458933、458936未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