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聲請人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來輝賴輝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賴輝雄之姓名是否有誤?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切結書還款日明││號│(民國)│(新台幣)│(新台幣)│(民國)│├─┼──────┼─────┼─────┼───────┤│1│110年1月25日│207,400元││110年2月15日至││││││110年4月15日│├─┼──────┼─────┼─────┼───────┤│2│110年1月25日│207,400元││110年5月15日至││││││110年7月15日│├─┼──────┼─────┼─────┼───────┤│3│110年1月25日│207,400元││110年8月15日至││││││110年10月15日│├─┼──────┼─────┼─────┼───────┤│4│110年1月25日│207,400元││111年1月15日至││││││111年1月15日│├─┴──────┼─────┼─────┼───────┤│合計│829,600元│117,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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