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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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610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