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芳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純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江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5,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