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5號聲請人 呂文豪 代理人 楊閔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