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七年度易字第二六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進龍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以107年度易字第262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