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佑年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佑年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佑年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106年7月2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6年9月24日,第一次延長之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1罪),業經原審各判處罪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
9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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