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 李青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長興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17,615元(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原告僅繳納6,060元,尚不足28,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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