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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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4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5219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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