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41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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