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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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8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5年5月間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
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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