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一號聲請人 凃汝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高義泰 等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