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張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藍福岸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