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1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林秀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東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支票乃支付證券無所稱之到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