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邱淑娟 、 邱博 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金額與附表一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