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炳堯 代理人 王麗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2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20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同年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美韻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炳堯 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112年3月5日21,079元PN0000000002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炳堯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112年4月5日7,697元PN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