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志全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0號確定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志全(下稱受刑人)係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0號刑事確定判決,主張該判決就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認所受處罰遠高於其餘同類案件之刑度,未受合理寬減幅度,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有上開聲明異議狀及確定判決書可憑,是其係對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不服,並非具體指稱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情事,自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尚難准許,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