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8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2日上午10時1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