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99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小棋 選任辯護人 劉喜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顏小棋最初因受僱 李溢洋 所經營餐廳,故一向聽另指揮,在李溢洋結束餐廳經營後,仍一直受僱李溢洋,且顏小棋因服從李溢洋之指揮監督,故對李溢洋所為指示處理工作包括聯絡事項,皆未曾質疑其合法性,致不慎觸犯本案。顏小棋每月僅領取固定薪資,對李溢洋向他人所借取款項,並無分配,該借得款項均由李溢洋處理使用,故顏小棋並無分得任何利益。又顏小棋不知李溢洋無法還款,所以對李溢洋向顏小棋之妹 顏華芬 借款新臺幣1百多萬元等部分,並無防範,以致顏華芬與其夫亦有受害。況顏小棋任職及受僱李溢洋期間,李溢洋對顏小棋至為嚴厲對待,動輒粗言相向使顏小棋備受威脅,顏小棋有時甚至因受責罵而哭泣,因此顏小棋對李溢洋的借款行為,不敢多加過問,所以對李溢洋如何處理借款及還款事宜,無法加以瞭解。顏小棋因對老闆李溢洋聽命,此種愚忠行為,造成顏小棋因而涉犯本案,顏小棋如今思之,至感難過,實後悔萬分,故懇請體諒。顏小棋對本案已坦白承認,其無逃亡之虞,又顏小棋並無任何犯罪所得,又無藏匿任何金錢財物,且其以前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經本次教訓,日後當知悔改及避免再犯,情輕法重,懇請斟酌,並給予具保機會,則不勝感激。為此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顏小棋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其犯罪次數達數十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於民國99年9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查本案尚有眾多證人須經傳喚詰問,且被告顏小棋亦經同案被告 蔡慧君 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對之詰問,而認渠等間尚有串證之虞,況被告顏小棋之犯罪次數甚多,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顯見其前經本院據以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顏小棋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是其所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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