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巷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訂借消費性貸款新台幣(下同)600,000元,借款期限定為7年,自民國93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00年9月15日止,於借用後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依據借據第四條約定,本案所定利息及前條所定本金延遲利息,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時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0.9427%(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利率(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20%利率(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份)固定計算。
(三)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鈞院管轄區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費用,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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