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33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雄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告鑫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3,996,750元,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行中,原告於107年7月25日具狀變更及追加其訴,先位聲明改依債權讓與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備位聲明改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訴外人生園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因原告訴之變更及追加後致其訴之一部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本件並無兩造均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