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691號原告 徐仁政
孫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 張淑蓮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所為之108年度苗簡字第
691號民事判決,其中案由欄中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應為「10
9年2月11日」(本院卷第353、384頁),惟誤載為「10
8年2月11日」,屬上開規定所稱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記載之內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內容│├──┼─────────────────┼────────────────┤│1│案由欄言詞辯論終結期日「108年2月│案由欄言詞辯論終結期日「109年2│││11日」。│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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