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號再審原告 王錦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