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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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08號抗告人即原告 胡明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氏詩 間因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08號離婚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上開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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