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04號抗告人 張祝晴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
5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伊於民國103年10月1日以所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甲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復於103年12月2日、105年3月31日將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先後設定擔保債權額396萬元、470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乙、丙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抗告人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最高限額範圍內債務之清償,嗣抗告人向聲請人陸續借款各596萬元、19
0萬元、200萬元、140萬元、199萬元,合計1325萬元,約定分期清償本息,惟抗告人未依約繳款,經催告仍未履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所積欠借款本金1166萬383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借款期間伊並未收到相對人寄出之對帳單,因而無法比對得知每筆借款繳納金額及剩餘本金,故一時誤認繳款正常,伊並非僅繳款至
108年3月,而相對人催告之通知僅表示有3期分期本息未繳,未載明係哪3期及其確切金額,復載明如已繳納可不予理會,伊始終認為自己有繳納貸款,不予理會催繳通知並繼續分期繳款,不料竟接獲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裁定,相對人在催告通知上有瑕疵及過失,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容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相對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契約書、臺幣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帳卡、對帳單查詢/列印、緊急通知轉列催收函及收件回執、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依其所提出之前開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甲、乙、丙最高限額抵押權均經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所主張之借款債權業經催告而視為全部到期,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又依前開說明,抗告人若仍就有按時向相對人清償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理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可得加以審究,是抗告意旨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張雅文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威志附表一┌──┬───┬────────────┬──────┬───────┐│編號│性質│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1│土地│地號:高雄市○鎮區○○段││39/1000││││1366-2地號│││├──┼───┼────────────┼──────┼───────┤│2│建物│建號:高雄市○鎮區○○段│編號1土地│全部││││6172建號(含共有部││││││分愛群段6207建號,││││││權利範圍11/1000、││││││愛群段6210建號,││││││1/30)││││││││││││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台││││││鋁十五巷1號│││└──┴───┴────────────┴──────┴───────┘附表二┌──┬───┬────────────┬──────┬───────┐│編號│性質│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1│土地│地號:高雄市○鎮區○○段││14/10000││││330地號│││├──┼───┼────────────┼──────┼───────┤│2│土地│地號:高雄市○鎮區○○段││14/10000││││331地號│││├──┼───┼────────────┼──────┼───────┤│3│建物│建號:高雄市○鎮區○○段│編號1土地│全部││││3478建號(含共有部││││││分獅甲段4242建號,││││││權利範圍16/10000)││││││││││││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新││││││光路1號28樓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