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奕全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及咖啡色粉末共貳拾壹袋(驗餘淨重壹佰肆拾伍點伍壹零玖公克,驗前純質淨重肆拾陸點玖玖玖叁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拾壹只沒收。
事實
一、林奕全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晚上
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網咖內,以新臺幣10,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峰 」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21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晚上11時25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段○○巷口時,因形跡可疑,經員警上前盤查,並經其同意後實施搜索,而扣得 上開愷 他命共21袋(含包裝袋21只,驗餘淨重145.510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46.9993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奕全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716號卷【下稱偵卷】第7至13、45至47頁),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4至16頁),並有扣案白色結晶15袋、咖啡色粉末6袋可資佐證,又上開扣案白色結晶及咖啡色粉末,經鑑驗結果檢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45.5109公克,純度
87.3%、小於1%,驗前純質淨重46.9993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3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見偵卷第69至7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及咖啡色粉末,其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純質淨重,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國民身體健康、危害社會安全,對社會秩序亦有不良影響,極易滋生其他犯罪,竟仍向他人購買而持有之,助長毒品之流通,兼衡以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稽,及其取得及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時間長短、毒品數量、行為對社會秩序所造成可能危害、於警詢自述高中在學之教育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27號、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及咖啡色粉末共21袋為違禁物,除取樣供鑑定之部分,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再諭知沒收外,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2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