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相對人
林寬照 張榕枝 李聰明 施文婉 林月霞 邱雲灶 邱明洲 許伯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