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6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689號
債權人 王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成興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24元,經本院113年7月12日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