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益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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