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 李菊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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