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宏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江宏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江宏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且該部分文字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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