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39號上訴人 徐膺哲 被上訴人 楊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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