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33號原告 朱修詩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 律師
蔡瑞芳 律師被告 黃彥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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