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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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建字第74號原告 陳建旭 被告 王正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於民國107年5月間進行整棟3樓翻新整修工程,原告自己雇請施作水電配線、頂樓輕鋼架等工程。另委託被告施作整棟泥作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被告提供水泥、黏著劑及工人施工,原告提供其他磁磚材料。被告先打除外牆後,隨後開立新臺幣(下同)26萬7,000元之估價單交予原告,原告於107年5月14日支付訂金3萬元後,陸續支付被告工程款共計27萬元。
㈡被告施工時即表示無法支付水泥費用,請求原告先付款,其
後又經常推諉無法施作,一再延宕工期,甚至向原告借貸4萬元並簽立本票予原告。原告發現系爭房屋塗抹之外牆歪七扭八,所貼磁磚不平整,又於107年10月29日發現衛浴磁磚竟為空心,一踢就倒,浴室門框無法嵌入等如附表1所示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原告屢要求被告處理未果;被告遲至107年11月4日承諾繼續施作完成系爭工程,之後即未再與原告聯絡,原告於109年3月27日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修繕未果。
㈢原告因而受有如附表2所示損害,共計203萬5,500元。系
爭工程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有系爭瑕疵,被告自應依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第4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填補原告所受損害之責任。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3萬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的判斷:㈠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房屋於107年5月間進行整棟3樓翻新
整修工程,原告自己雇請施作水電配線、頂樓輕鋼架等工程。另委託被告施作泥作工程,並約定被告提供水泥、黏著劑及工人施工,原告提供其他磁磚材料等事實,經原告提出估價單、本票影本、名片及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審建卷第17頁-75頁),固堪認為真實;惟依原告所提估價單所示,原告負責施作之項目為1至4樓內外部打底粉光、外牆門面砌磚、打底、貼瓷磚、浴室二間、後牆及陽台砌磚等項目(審建卷第17),被告施作之工程縱有瑕疵,是否可能造成原告受損害高達2,035,500元之金額,已有疑義。
㈡原告曾於107年7月26日以LINE告知被告「一樓廁所門壞了
」(審建卷第59頁)、107年10月29日告知「你疊的磚塊!用腳踢就倒了」「你貼的瓷磚!都是空心的」「你貼的秀面!都是歪的!」「你灌的窗戶都是空心的!」「沒有一個牆!垂直是直的!」(審建卷第65-67頁);原告另於109年
3月2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未完工程如下:1.一.二.三樓與一樓夾層室內的牆面空心且不平整,窗戶也是空心的。
2.一.二.樓廁所牆面嚴傾斜,磁磚不平整都是歪的,門都關不上。3.面觀磁磚不平整都是歪的。...台端於函到
7日內出面處理善後..,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可參(審建卷第73-75頁);依上雖可認原告已催告被告修補瑕疵,而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應認原告主張被告未修補瑕之主張為真實。
㈢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49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固得請求被告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或請求被告依上開規定賠償損害,惟原告仍應舉證證明修補所需費用額或所受損害額為多少方為合理。
㈣原告雖主張被告整修瑕疵項目如起訴狀所示(審建卷第13頁
正反面),惟本院認除上開原告已以LINE通知被告或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之項目外,其餘部分均係本件訴訟中始提出,不能認為係被告施工瑕疵造成,原告主張因而受有2,035,50
0元損害,固據出工程報價單(審建卷第247頁)及估價單(審建卷第249頁)為證,惟證人即開立報價單之 蘇宏名 到庭證稱:我不知道原告有找王正霖施作工程,我只是事後大約在去年年中的時候去原告的房子估價,原告叫我估價整間重新整修大約需要多少費用;房子沒有需要整棟重新整修,但原告請我估價說要整間重新裝修;工程報價單是我開立整間重新裝修的估價單;包括整棟重新拉皮,整棟房屋外牆本來已經貼好磁磚,要全部打掉重新貼;裡面地板一樓到三樓也都本來就有貼磁磚,都要打掉重新貼;樓梯是鋼骨的,原告要打掉重新灌漿重做;一、二樓浴室共二間,二樓浴室部分有貼磁磚,一樓浴室本來有無磁磚忘了,但也是叫我重貼磁磚,浴室就是叫我重新做防水拉皮及貼磁磚,浴室部分重新施作的工程,一間大約六、七萬元;我無法判斷被告施工項目是否可能造成整棟房子如我開立工程報價單的損害,對被告施工項目也無法確定等(本院卷第77頁筆錄);是依證人所證,顯然不能證明被告施作之工程瑕疵足以造成原告之損害額或修補所需費用高達2,035,500元之多,原告主張並無理由。至證人 王國寧 則證稱不知王正霖施作有無瑕疵,是屋主說的等語(本院卷第79頁筆錄),是王國寧之證詞亦不能證明原告因被告施工瑕疵所受損害額或修補所需費用需高達2,035,500元之多。
㈤惟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雖未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害額或修補所需費用,但足認被告施作確實存有瑕疵,而原告自陳已支付予被告之工程款數額為27萬元(審建卷第11頁),本院審酌上開法條及本件原告主張之瑕疵狀況,被告確實拒絕修補等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額以135,000元為適當,原告其餘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承攬工程瑕疵損害賠償及修補費用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9年10月23日起(審建卷第273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而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本件因事證已明,原告其餘主張舉證,認不生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為說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諭知被告如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由兩造比例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表一>┌─┬───┬──────────────────┐│編│樓層│原告主張之瑕疵││號│││├─┼───┼──────────────────┤│1│整棟│面觀水泥未清縫隙過大、磁磚不平整、兩││││側梁柱歪斜及橫面牆壁凹陷。│││├──────────────────┤│││房屋右方水泥未補。│├─┼───┼──────────────────┤│2│1樓│夾層窗水泥未填滿,牆壁有縫隙。│││├──────────────────┤│││往2樓之樓梯口夾層屋頂牆面修補。│││├──────────────────┤│││後方屋頂未修補。│││├──────────────────┤│││夾層牆面未修補。│││├──────────────────┤│││廁所門歪斜、無法開闔、門框被燒到污損││││、管道內磁磚輕碰就掉落、管路紅磚整片││││掉落,完全無鋪設水泥固定。│├─┼───┼──────────────────┤│3│2樓│牆面右上方屋頂縫隙未填補、牆面未填補││││有縫隙。│││├──────────────────┤│││前方梁柱未修補。│││├──────────────────┤│││後方屋頂未修補。│││├──────────────────┤│││後方屋頂縫隙未修補。│││├──────────────────┤│││廁所門框歪斜,無法開關;門檻傾斜、地││││面不平,門框與門檻未對齊、石子與水泥││││不勻,牆面凹陷、水泥牆面對角有縫隙、││││磁磚有縫隙、洗手台管路磁磚不平整、窗││││戶邊條歪斜、縫隙過大。│├─┼───┼──────────────────┤│4│3樓│牆面未修補。│││├──────────────────┤│││右方窗戶旁牆壁修補處剝落。│├─┼───┼──────────────────┤│5│其他│牆壁開關落差10公分,開關邊緣水泥剝落│└─┴───┴──────────────────┘<附表二:>
┌─┬─────┬───────────────┬────┐│編│項目、金額│原告主張│被告答辯││號│(新臺幣)│││├─┼─────┼───────────────┼────┤│1│重新施作外│1.主張:│未答辯。│││牆及廁所工│系爭房屋經使用雷射水平儀後,││││程款│發現被告所施作部分牆面不平整││││177萬7,500│,因多處不平整、歪斜,其他師││││元│傅拒絕修補,系爭房屋無法修補│││││達堪用程度,迄今無人可處理,│││││經詢問勉強願意施作之承包商估│││││價,需打除被告所施作有瑕疵部│││││分外牆及廁所重新施作,原告受│││││有重新施作外牆及廁所工程款│││││177萬7,500元之損害。│││││2.證物:│││││原證8。││├─┼─────┼───────────────┼────┤│2│重新施作水│1.主張:│未答辯。│││電工程款│系爭房屋因重作牆壁,水電工程││││25萬8,000│亦必須重新施作,原告受有重新││││元│施作水電工程款25萬│││││8,000元之損害。││├─┼─────┼───────────────┼────┤│總│2,03萬5,50││││計│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