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3號上訴人 劉家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仲瑞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