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450號債權人 宋子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耀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耀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匯款單、存摺之戶名均非本件債務人,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認定得向李耀忠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本件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04,87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還款日期暨金額、已還金額、未還金額、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終止契約、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終止契約、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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