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盧旭彥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劉子豪 律師 廖顯頡 律師被告 胡夆昆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孫文玲法官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