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3459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劉宸妘
陳美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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