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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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師妤 被告李 楊楚灝 被告 李徽邑 被告 翁琳靈 上被告 李楊楚灝 因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郭哲宏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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