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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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松根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松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松根因竊盜等案件,分別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及判處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5月、3月(3罪)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於同年間,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埔刑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於103年10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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