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 陳金源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萬9,639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萬5,300元/㎡x(請求拆除之建物面積62.54㎡+38.09㎡=153萬9,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9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萬6,14
7元,仍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