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量被告董美麗被告陳菱倫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 律師
黃羽駿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3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3人請求再與告訴人 陳福璋 進行調解,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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