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七七號
原告 豐原 第一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宗男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人數及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補正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請求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裁判費(為訴訟標的之百分之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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