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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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許金樹法官呂明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