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3號債權人 藍元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容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
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提出釋明Line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陳容芳之相關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