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甲○○丙○○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
江昭燕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甲○○丙○○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
江昭燕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