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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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張耀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陳明採 間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為上訴人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4,000,000元為準,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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