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王睿淵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被告 錢榮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